防洪評價所涉及的過河建筑物應符合哪些原則

2020-08-24

近些年有關防洪評價機構的新聞頻頻登上熱搜榜單,它成為驗證交通工程渡河類筑物影響泄洪效果的重要參考指標。那些誠信經(jīng)營防洪影響評價也因此成為萬眾矚目的焦點,現(xiàn)在就防洪評價所涉及的過河建筑物應符合哪些原則作簡要闡述:

防洪評價所涉及的過河建筑物應符合哪些原則

1.過水寬度不減少原則

防洪評價主要需要考量過河建筑物需符合過水寬度不減少原則。特別是對于主要排水河道以及跨越河道更不允許減少過水寬度,同時應盡可能加大主跨,以便于較大限度減少河道中橋墩的數(shù)量,這種建筑原則是為了減少對河道周邊防洪產(chǎn)生不利影響。

2.橋梁軸線與水流正交原則

據(jù)眾多防洪評價服務機構分享表示過河建筑物還應符合橋梁軸線與水流正交原則。特別是對于某些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應盡量確保橋墩軸線與水流方向一致,使其偏差范圍控制在一定的角度內,如此一來既可滿足防汛搶險需要,同時也是為了預留一定的緩沖區(qū)。

3.梁底高程須高于防洪堤設計洪水位

防洪評價報告對于梁底高程有明確的要求,絕大多數(shù)的專家都建議梁底高程須高于防洪堤設計洪水位。這是為了提高當?shù)胤篮榉姥吹囊螅瑫r也是為對降低對河堤穩(wěn)定性的影響,另外它也有助于達到防汛搶險的基本要求,并且為堤頂預留足夠的超高。

防洪評價的重要性以及應用性能已逐步得到顯現(xiàn),特別是那些效率高防洪影響評價更是擁有完整的規(guī)劃以及評估方案。而防洪評價所涉及的過河建筑物除了需要符合過水寬度不減少原則外,還需要符合橋梁軸線與水流正交原則以及梁底高程須高于防洪堤設計洪水位等其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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